政策名称:创业创新大赛等公益性活动资金奖补
适用对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创业宣传、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及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
补贴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定。
申请主体:活动组织单位。
申请材料:活动通知,实施方案,资金预算表,成果效果评价材料等。
资金渠道:省级创业扶持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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