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PSAM卡销售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我部将开展首次备案工作,首次备案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止,之后每两年备案一次。自2015年8月1日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当地采购流程,在已备案厂商范围内组织采购社会保障PSAM卡空白卡。
联系人:魏丽丽、李晨星
电 话:(010)84202260(兼传真)、84201260
邮 箱:kc@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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