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河北人社网时间:2020-01-03 15:53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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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0002 |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三)、第三十六条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发〔2008〕89号)二、(一) |
具有法人资格的省属社会组织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003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一 |
拟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请单位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0005 |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机构(法人)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委托下放 |
行政许可 | 10006 | 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中外合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
拟设立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组织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0007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7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3.《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 22号)第十二条 4.《人社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三 |
拟设立技工学校的学校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行政许可 | 10009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就业促进处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3、443项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二、三 |
外国人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01001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第21号令)第三十条 6.《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7.《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8.《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02 |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04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工伤保险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05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工伤保险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06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工伤保险处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07 | 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吊销就业证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就业促进处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外国人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08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就业促进处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外国人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12 | 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劳动关系处 |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13 | 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劳动关系处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 企业当事人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16 |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民办学校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1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19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20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六条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21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1.《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22 | 终身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 从事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2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24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25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26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款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行政处罚 |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行政处罚 | 101027 | 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人才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28 |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30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31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32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33 |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34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35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36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37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职业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
行政处罚 | 101038 | 违反《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工资福利处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
行政强制 | 102001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02002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强制 | 102003 | 划拨社会保险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征收 | 103001 | 省本级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征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 | 省本级统筹企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征收 | 103005 | 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八2.《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河北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福〔1995〕23号)第二条2.《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四、(二)(三)(四)3.《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第四条 | 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104001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十四条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 省本级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104005 | 省本级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核定支付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五)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省本级统筹单位 | 15日内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104007 | 省本级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三)(四)、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省本级统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给付 | 104008 | 省本级统筹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审核、发放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2.《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第十二条3.《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9号)4.《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和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5号) | 省本级统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行政权力 | 105001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 2.《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第八条、第九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裁决 | 105006 | 事业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裁决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资福利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01 |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认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1.《工人考核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2.《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培[1987]16号)第五条2.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劳人培〔1987〕19号)五、六 | 机关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03 | 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认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伤保险处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2.《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省本级统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05 | 省本级统筹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八条 | 省本级统筹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06 | 省本级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省本级统筹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09 | 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 | 省本级统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10 | 省本级统筹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 | 省本级统筹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14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审核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资福利处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15 |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及省直初、中级工定级、转岗和晋升实操考核及理论考试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事考试中心 | 1、《工人考核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 法定时限 | 冀价行费〔2013〕53号 | |
行政确认 | 106018 | 省直和鉴定技师的考评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事考试中心 |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考评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20 | 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认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养老保险处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二、(四)3.《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101号)一、七 | 省本级统筹企业职工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24 | 职业技能鉴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2.《工人考核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3.《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四) |
劳动者 | 法定时限 | 冀价行费〔2013〕53号 | |
行政确认 | 106025 | 考评员资格认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 法定时限 | 冀价行费〔2013〕53号 | |
行政确认 | 106026 | 全省工伤职工康复可能性确认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2.《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 | 工伤职工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53号 ,初次鉴定每人次60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1200元 | |
行政确认 | 106037 |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人员、记一等功奖励人员荣誉津贴审核 | 省人社厅 | 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 1.《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2.《关于对我省建国以来省部级及其以上离退休职工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通知》(冀工总字[1996]29号)三 |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人员、记一等功奖励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38 |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审核 | 省人社厅 | 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 1.《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十2.《关于印发<河北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办发〔2018〕38号)3.《关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字〔2008〕26号)二 |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39 | 正高级专家、省属高级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年龄延长核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养老保险处 |
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 2.《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附件1七;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五 |
专家和企业高级专家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40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养老保险处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三)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四(二)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41 | 省本级统筹企业职工退休核查核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养老保险处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二)2.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金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十二; | 省本级统筹企业职工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42 | 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企业)保持荣誉称号职工退休提高待遇核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养老保险处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 | 保持荣誉称号职工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106043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养老保险处、社保局 | 1.《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五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附件33、《关于规范破产企业无法清欠的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程序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72号) | 参保破产企业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奖励 | 107002 | 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1.《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3〕54号)第四条2.中共河北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8项重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才办字〔2011〕1号)附件5《“技能大师”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三、(一) | 申报表彰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奖励 | 107003 | 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1.《关于对河北省委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2〕30号)2.《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冀办字〔2012〕45号)3.《关于开展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冀人社子[2013]289号)四、(三) | 申报表彰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奖励 | 107004 | 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拨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1.《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四、(五)2.《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字〔2014〕29号) |
申请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01 |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劳动关系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六条3.《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 | 用人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02 |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劳动关系处 | 1.《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十四条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省属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04 | 省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养老保险处 |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六条2.《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一、(二)3.《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冀政〔2004〕144号)四 | 省属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05 | 社会保险稽核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 参保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07 | 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七条2.《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D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三十五条 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五、314.《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人发〔2007〕76号)七、31 | 省直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08 | 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核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1.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六、382. 《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人发〔2007〕76号)八、39.(一)3.《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7号)第九条(五) | 省直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09 |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2.《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一3.《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9号)第十八条 | 省直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10 |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2.《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第三十七条 | 省直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11 | 省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工作人员处分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二)2.《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第二十六条 | 省直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16 | 全省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十九条 | 全省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17 | 全省中级评审委员会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2、《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46号)第三条2. | 全省中级评审委员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18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人事考试中心 | 1.《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 参试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19 | 政策性关闭破产、淘汰落后产能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就业促进处 | 1.《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一、二、四2.《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二 | 政策性关闭破产、淘汰落后产能国有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20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审核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社保局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二2.《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三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 | 被征地农民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21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执法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九条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第三条 | 参保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22 |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合同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2.《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24 | 省属企业、中央驻冀企业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劳动关系处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十七)2.《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第二条(一) | 省属企业、中央驻冀企业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25 | 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资福利处 | 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第六条、第七条2.《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二、(二)3.《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16号)六 | 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26 | 省直事业单位日常增人计划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资福利处 | 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第六、七条2.《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二、(二)3.《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16号)六 |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27 |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劳动关系处 | 《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第二十条 | 全省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29 |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费核准,离退休(退职)费标准调整审核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资福利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 |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08031 |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 | 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
1.《评比达标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 2.《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冀办发〔2019〕3号)第十五条 |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09002 | 人员调配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第九条、第十四条4.《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5.《关于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调发〔1992〕17号)第十条6.《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冀办发〔2014〕4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省直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 | 承诺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09003 | 政策性安置计划编制下达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资福利处 | 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2.《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二3.《关于印发<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发〔2002〕8号)第十三条 | 中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09005 | 省直和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招聘计划审核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资福利处 |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第六条、第七条3.《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二、(二)4.《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16号)六 | 省直和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09006 |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审核审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资福利处 |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5号)第六条、第七条3.《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二、(二)4.《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5〕16号)六 | 省直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09007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伤保险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 企业职工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53号,每人次1200元 | |
其他类 | 109008 |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工伤保险处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企业职工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53号,每人次400元 | |
其他类 | 109009 | 批准组建全省高级评审委员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六条2、《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46号)第三条1.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09011 |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法规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类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09013 | 省直单位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 省直单位工伤职工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53号,每人次600元 | |
其他类 | 109014 | 省直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及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第二款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八) | 省直单位职工及供养亲属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4〕53号,每人次400元 | |
其他类 | 109015 |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评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1.《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一2、《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0号)第五条第二款(二) | 企事业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09016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1.《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四、(五)2.《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四、(二)(四)3.《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三、(三)(四)(五) | 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09017 |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1.《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二、(三)32.《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7号)四、(一)3.《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组发〔2012〕12号)第六条、第二十条4.《关于印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73号)二、(三) | 申报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专家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09018 | 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选拔、评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关于印发<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5号)四、五 | 申报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的人员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09019 |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项目评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1.《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三、(四)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0号)第五条第二款(二) | 有一级学科授予点的大学可申报流动站、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工作站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新增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 | 职业能力建设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 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 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奖励 | 新增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新增 | 遗属待遇资格核定 | 养老保险处、社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新增 | 病残津贴 | 养老保险处、社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新增 | 集体协商协调处理 | 劳动关系处 |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四条 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帮助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开展协商,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协助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经协调未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执行。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的理由。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新增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备案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发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新增 | 继续教育证书核验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如实载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当年继续教育证书的记录情况进行核验。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新增 | 企事业单位等未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的处罚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企事业单位等未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新增 |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继续教育信息的处罚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新增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新增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状态变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新增 | 企业违法企业年金办法的处罚 | 养老保险处 | 《企业年金办法》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新增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 | 人事考试中心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新增 | 宣布资格证书无效 | 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新增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确认 | 新增 | 工伤职工转外地就医登记 | 省社保局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第586号修订)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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